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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喻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杨平代理权限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喻某
师光辉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57695322-6。
法定代表人姜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平。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喻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师光辉。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喻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中,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鹏

书记员: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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