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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傲然、湖北驰恒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
刘佳
吕傲然
张建明(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
湖北驰恒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徐六六
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梅

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姜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刘佳,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吕傲然,公司职员。
被告湖北驰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南路8号1栋3-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76950105m。
法定代表人向红,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22020919m。
法定代表人徐六六,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六六。
湖北驰恒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徐六六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明,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六六,系公司总经理。
案外人十堰吉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耿巧英,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梅,系十堰吉腾工贸有限公司股东。
代理权限:代为协商、购买、转让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股金。
案外人王梅,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十堰吉腾工贸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71号24栋3单元102室。
公民身份号码:420302197602061062。
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傲然、湖北驰恒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徐六六、湖北安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16年4月1日裁定对被告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1000万股予以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股金账号:50×××66,股金本号:鄂农信(2005)fc00011042)1000万股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大升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股金账号:50×××66,股金本号:鄂农信(2005)fc00011042)1000万股的冻结。

审判长:万登华

书记员:吴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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