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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吴风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稳得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得福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农场大码头村。
法定代表人阮宏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中爽,湖北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风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人稳得福公司因认为其与被上诉人吴风雷之间形成了隐名投资关系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相关权利。本案属于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故吴风雷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稳得福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易学涛 审 判 员  魏美莲 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

书记员:娄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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