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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东、张某某、向紫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58245071—3。
法定代表人董家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林,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韩东。
被告张某某。
被告向紫阳。
委托代理人鲁志强,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秭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东、张某某、向紫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秭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应理赔车辆损失险保险金、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应理赔给韩东的保险金(保单号为019010220003539)、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应理赔给韩东的保险金(保单号为WUH051EL0235195)、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应理赔给韩东的保险金(流水号为013649907)、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理赔给韩东的保险金(保单号为1276269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秭归县支公司应理赔给韩东的保险金(保单号为1999-420527-X29-00000218-1)、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应理赔给韩东的保险金(保单号为P0900000015690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应理赔给韩东的保险金(保单号分别为NO.0700047933;NO.0700047934;NO.0700047935)、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应理赔给韩东的保险金(保单号为NO.1908420500271098)、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应理赔给韩东的保险金(保单号为xxxx0),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宜昌分公司应理赔车辆损失险保险金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秭归县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分别应理赔给韩东的保险金。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郑新华
审判员 鲁华强
审判员 赵有名

书记员: 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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