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科源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童品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玮,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利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科源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利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科源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科源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科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湖北科源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勇
书记员: 汪宾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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