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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武汉洲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科技园四路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凡,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洲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喻路243号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雄,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洲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湖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8年9月18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洲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湖北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晓凤

书记员: 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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