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胡宏武(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
徐恩福(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
肖某
郑学昌(湖北十堰郧阳区城东法律服务所)

原告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菜园村郧阳东路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4565475855T。
法定代表人梅红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宏武,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徐恩福,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郑学昌,十堰市郧阳区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2016年5月11日,原告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未能取得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瑜

书记员:黄静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