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莱园村郧阳东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56547585-5。
法定代表人:梅红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武,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审理原告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仍未补充提供被告张某的工作单位、住所及公民个人准确有效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张某地址不明确,无法通知被告张某应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笫一款笫(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禾溢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燕学成

书记员:张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