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胜利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李述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顾珺,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赵建华。
委托代理人:李亚峰,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
发回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饶桂芳 审 判 员 郑 蕾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书记员:胡晨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