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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蔡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胜利街56号。
法定代表人:李述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腾福,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顾珺,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赵建华。
委托代理人:李亚峰,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
发回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饶桂芳 审 判 员  郑 蕾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书记员:胡晨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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