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神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五路8号。
法定代表人:罗克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太益,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住宜昌市长阳龙舟坪镇七里湾。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神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神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神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神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神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王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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