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
湖北神农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开发区11号。
法定代表人:饶亲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
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大道182号。
负责人:叶峰,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厚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湖北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水郡世家。
法定代表人:蒋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
湖北神农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杨厚芝、林强、
湖北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
湖北神农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
湖北神农生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涛
审判员 刘莹
审判员 周鑫
书记员: 朱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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