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小区18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贵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婧(系公司职员),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清(系公司法律顾问),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被告:竹山县金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长坪村。
法定代表人:叶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随庸,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竹山县金源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在诉讼期间达成由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的协议。原告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申宏
书记员: 张白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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