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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新光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贵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昌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紫晨(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女,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光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传圣(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道平(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男,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新光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鑫、代理审判员朱玉玲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昌清、黄紫晨,被上诉人湖北新光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传圣、殷道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上诉人湖北神农生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郭建强 审 判 员  周 鑫 代理审判员  朱玉玲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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