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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某支行与王成、李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某支行(以下简称神农架农商行松某支行),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某镇神农大道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9021000011085。法定代表人:孔燕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系神农架农商行松某支行职员,户籍地神农架林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村民,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被告:郑英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被告:袁作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户籍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被告郑英华、袁作坤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剑、张婧怡,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神农架农商行松某支行与被告王成、李某、郑英华、袁作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神农架农商行松某支行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神农架农商行松某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计2152元,由原告湖北神农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某支行负担。

审判员 卫 林

书记员: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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