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
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吴从贵
广州时代周报社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解放大道东3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从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广州时代周报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大道53号恒城大厦中座五楼A、TH。
法定代表人孙冕,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时代周报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变更、请求撤回起诉”为由,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时代周报社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变更、请求撤回起诉”为由,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家蓉
审判员:沈彪
审判员:张明仁
书记员:胡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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