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
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吴从贵
广州时代周报社
广东时代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解放大道东3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鹰,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从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广州时代周报社,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19号远洋明珠大厦四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宋浩,该社社长。
被告广东时代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19号远洋明珠大厦四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宋浩,该社社长。
本院受理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诉广州时代周报社、广东时代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湖北神丹××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波林
审判员:肖家蓉
审判员:张明仁
书记员:胡建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