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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礼加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礼加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烽火钢材市场C区1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59454819-5。
法定代表人李飞,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军,男,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增加、减少、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领取执行款物,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丹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673685809X。
法定代表人王火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男,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申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睡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070762254R。
负责人王火坤,男,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东景花园10栋1单元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06067455XR。
负责人蔡建明,男,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湖北礼加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桂生、人民陪审员张炜明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7月5日依据原告湖北礼加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及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在中国银行应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采取财产保全,并于2016年8月11日、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礼加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军,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锡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湖北礼加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东方佳苑项目部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逾期加息计算垫资成本及逾期支付利率过高,应予调整,经合议庭评议,酌定为月利息2%。被告安陆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向原告湖北礼加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具的两张欠条,实际债权人均为原告湖北礼加某贸易有限公司,安陆市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方佳苑第四项目部所欠505000债务转让给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原告湖北礼加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出具欠条认可,该债务转让合法有效。原告湖北礼加某贸易有限公司将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未提供其与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存在财产往来的证据,其要求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法无据,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的法人单位,对外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欠原告湖北礼加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83876元及逾期付款垫资损失648709元[货款724876元,计算垫资成本时间从2014年3月12日至2016年5月10日;货款505000元计算利息时间从2014年8月22日至2016年5月10日;货款154000元计算利息时间从2014年8月10日至2016年5月10日,利率以月息2%计算。即724876*2%*(2*12+1+28/30)+505000*2%*(20+18/30)+154000*2%*21,合计648709元],合计2032585元,由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共同支付,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逾期不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北礼加某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60元,由被告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安陆市恒坤置业有限公司应城东方佳苑项目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8060元。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张桂生 人民陪审员  张炜明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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