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碁润商砼有限公司(原瑆达集团浠水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彩虹大道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309728526M。
法定代表人:朱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国兵,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保全、提起诉讼、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等。
被申请人张国旗,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私营业主,住湖北省浠水县。
申请人湖北碁润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国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26日以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财产,致使自己损失无法挽回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国旗所有号牌为鄂J×××××宝马小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北碁润商砼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碁润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张国旗所有的号牌为鄂J××××ד宝马牌”小轿车一辆。
二、扣押申请人湖北碁润商砼有限公司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号牌为鄂J××××ד三一牌SY5128THB”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金和 审 判 员 :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
书记员:: 杨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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