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马远利
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杨成鹏
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中山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张巍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远利,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杨成鹏,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成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在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82号案件中向本案涉及的债权主张了权利,现又就该笔债权主张权利,系重复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在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0882号案件中向本案涉及的债权主张了权利,现又就该笔债权主张权利,系重复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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