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XXXX。法定代表人:姚春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系该公司清收盘活部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首市恒源纺纱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XXXX。法定代表人:吴光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首市恒源纺纱原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开红
书记员:来香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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