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言平
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熊某某

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茂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言平,男,系该行不良资产清收事业部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蔡修明,系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某某。
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骆启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原、傅为国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言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借款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9年4月29日借款19.8万元及应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熊某某以他人的名义借款23万元,熊某某予以确认并承诺偿还,原告也同意,且熊某某已实际偿还本金3万元及部分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4年9月10日)已超过51万元,原告只主张51万元,这是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1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视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万元及利息11.2万元(利息计算截止2014年9月1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合计11970元由被告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预交上诉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账号:260201040006032。收费单位编号1610901,收费项目编码161040201。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借款后,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9年4月29日借款19.8万元及应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熊某某以他人的名义借款23万元,熊某某予以确认并承诺偿还,原告也同意,且熊某某已实际偿还本金3万元及部分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2014年9月10日)已超过51万元,原告只主张51万元,这是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51万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视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万元及利息11.2万元(利息计算截止2014年9月10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00元,财产保全费3070元,合计11970元由被告熊某某负担。

审判长:骆启新
审判员:袁原
审判员:傅为国

书记员:李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