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中山街51号。法定代表人:张巍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系该公司特殊资产经营部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女,汉族,1955年7月10出生,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被告:陶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石首市人,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某、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72元减半收取计1836元,由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盛东
书记员:张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