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
徐坚(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
桂和平
张卫星(黄某某小池法律服务所)
朱金学(黄某某小池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黄某某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代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坚,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某某人,住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卫星,黄某某小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金学,黄某某小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省黄某某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省黄某某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75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省黄某某建工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杨华
书记员:熊方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