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葛店镇316国道南侧东岭段。法定代表人:严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湖北省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4元,由原告湖北省鄂州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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