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与宋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702029-5
法定代表人潘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玉琼,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宋亚东。

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与宋亚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之华独任审理,于201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姚玉琼、被告宋亚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宋亚东于2008年4月与宜昌环宇劳务公司正式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从事速递揽投工作。在工作中,被告宋亚东因速递揽投业务而下欠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36000元,于2010年12月31日出具欠条一张,并在还款计划中承诺在2013年4月8日前还清。在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催促下被告宋亚东还款3734元,余下32266元未清偿。被告宋亚东称其欠款系原告公司开发区分部所欠,不是我个人欠款,并有人强迫我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但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从本案证据分析,被告宋亚东在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从事速递揽投工作中所欠速递揽投业务费用事实清楚,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被告宋亚东所欠速递揽投业务费应及时清偿。被告宋亚东主张欠款是原告公司开发区分部欠款,并有人强迫在还款计划书上签字,因为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宋亚东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清偿速递揽投业务费32266元。
如果被告宋亚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3.50元,由被告宋亚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之华

书记员:杨德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