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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美术院与刘三多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三多,男,汉族,1939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22301193903140917,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温泉夹皮沟巷3号。
委托代理人曹剑刚,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美术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中山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董继宁,院长。
委托代理人蔡学恩,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婧,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继宁,男,1955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06551015203,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路附10号。
委托代理人胡耀国,男,汉族,1947年6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060470628445,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51-8号。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诉称,2006年5月,被告湖北省美术院组织并委托香港天马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了《江夏风情——湖北省美术院油画•水彩•漆画•壁画•陶艺作品集》一书,被告董继宁为该书的主编。该书中登载了原告和伍振权先生合作创作的作品油画《地下长城》。但是,该登载行为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向原告支付相关报酬,而且该作品还未署原告姓名。后该错误内容被《中国书画报》刊登,之前该作品还在湖北省美术院、湖北省文化厅和湖北省美术家协会三家联合主办的“江夏风情油画展”等活动中进行展出,给读者和公众产生误导。原告以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油画作品《地下长城》依法所享有的发行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同时也对原告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北省美术院及董继宁等《江夏风情》编委会确认原告刘三多是《地下长城》油画美术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第一署名人刘三多,第二署名人伍振权)。
二、被告湖北省美术院对出版《江夏风情—湖北省美术院油画、水彩、漆画、壁画、陶艺作品集》一书中选登《地下长城》油画作品时未署刘三多姓名及未经许可发行、未支付报酬及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刘三多表示歉意。对于已经出版印刷一千册并对外发送的《江夏风情—湖北省美术院油画、水彩、漆画、壁画、陶艺作品集》一书,被告湖北省美术院同意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代出版社负责向接受该书的《中国书画报》等有关单位和人士逐一发送勘误说明,对《地下长城》油画作品应署名刘三多的作者身份进行补正。
三、被告湖北省美术院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刘三多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被告湖北省美术院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述调解协议已经本院审查确认,并由当事人、审判员和书记员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本调解书。如当事人拒收本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许继学
审判员 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 傅剑清

书记员: 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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