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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省竹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地址:竹溪县城关镇公园路6号。
组织机构代码:69511792-5。
法定代表人:谢远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彬,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娟,系该公司主任。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湖北省竹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被告曾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明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大国(主审)、人民陪审员蔡成文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省竹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彬、曾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经合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省竹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属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竹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8.00元,减半收取479.00元,由湖北省竹溪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明智 审 判 员  王大国 人民陪审员  蔡成文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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