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鹏程实业有限公司
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
邹某某
谢义成(秭归县江南法律服务所)
原告:湖北省秭归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谭俊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峰,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义成,秭归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省秭归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向红俊
审判员:向丽
审判员:谭玉洁
书记员:付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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