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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田某水利工程管理处工会委员会房屋租赁服务部与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田某水利工程管理处工会委员会房屋租赁服务部
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原告湖北省田某水利工程管理处工会委员会房屋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21号。
代表人马治标,该租赁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田某水利工程管理处工会委员会房屋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田某水利工程管理处工会委员会房屋租赁服务部于2014年4月16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田某水利工程管理处工会委员会房屋租赁服务部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田某水利工程管理处工会委员会房屋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元,由原告湖北省田某水利工程管理处工会委员会房屋租赁服务部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田某水利工程管理处工会委员会房屋租赁服务部的撤诉请求是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田某水利工程管理处工会委员会房屋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5元,由原告湖北省田某水利工程管理处工会委员会房屋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长:杨红

书记员:孙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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