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传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家秀,男,生于1962年11月21日,汉族,宜都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诉被告李家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负担。
审判员 裴芝梅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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