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82916430W。法定代表人:马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训德,湖北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5215846A。法定代表人:闫伟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飞,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宜昌市西陵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7日,被告提出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争议处理方式为由宜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管辖权问题,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钦
书记员:贺金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