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特1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82916430W。法定代表人:马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10107。法定代表人:聂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扣留巴东县交通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计22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营销服务部以保险责任限额220万元(保函号:BZPP201842011504000018)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扣留巴东县交通局应支付给被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计2200000元。扣留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