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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楚某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省楚某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等与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省楚某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紫金村特1号。
法定代表人:董虎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中斌,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柳柳,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省楚某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2MB地块高科技工业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曾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中斌,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柳柳,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竺延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光,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董海燕
人民陪审员 田世建
人民陪审员 钟游

书记员: 周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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