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投资公司
王新泉(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邓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国有林场工作站
湖北省林工商公司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泉,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国有林场工作站,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53号创业中心南湖创业园3楼。
法定代表人:罗强。
被告:湖北省林工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8号。
法定代表人: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国有林场工作站、湖北省林工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于2013年7月9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北省国有林场工作站和湖北省林工商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湖北省国有林场工作站、湖北省林工商公司银行存款1092923.84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湖北省国有林场工作站、湖北省林工商公司银行存款1092923.84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审判长:付敏
书记员:陈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