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投资公司
王新泉(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邓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羿国香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水果湖东一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宿晓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泉,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邓勇,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住所地:武汉市武珞路519号农业事业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郭子平,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羿国香。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诉被告湖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还款为由,于2013年9月30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6元,减半收取1568元,由原告湖北省投资公司承担。
审判长:付敏
书记员: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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