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省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某支行与金某某、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省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某支行。住所地:房县城关镇白某镇伏溪村。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柯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曹会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湖北省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某支行与被告金某某、金某某、曹会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省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某支行与被告金某某达成和解,原告湖北省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某支行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三被告金某某、金某某、曹会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某支行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金某某负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