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张恩喜(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宏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恩喜,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湖北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冬芹
书记员:梁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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