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宜都市硫酸铝厂,住所地宜都市枝城余家桥。
法定代表人李华国,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工业园区红花套镇周家河村。
法定代表人:赵祖高,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元成,男,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宜都市硫酸铝厂诉被告湖北宏发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以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宜都市硫酸铝厂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友斌
书记员:江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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