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宇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城南开发区九阳大道临港工业园(李埠镇新垸村)。法定代表人:王明丽。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安松、谢美蓉,湖北旻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广利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朱河镇工业园振兴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城。
原告湖北省宇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广利隆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宇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宇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湖北省宇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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