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6464U。法定代表人:李瑞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军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丽,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宜昌凯利丰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石板冲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YKJR3U。法定代表人:王义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凯利丰住工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宜昌凯利丰住工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539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但申请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宜昌凯利丰住工科技有限公司除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外的其他财产线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已为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凯利丰住工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5390元。案件申请费1097元,由申请人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斌
书记员: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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