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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营西大垸农场医院诉黄某、潜江市血站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国营西大垸农场医院
盛德新(湖北潜江西大垸法律服务所)
黄某
刘明(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潜江市血站
周绪斌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国营西大垸农场医院。住所地:潜江市西大垸管理区红花镇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冯清和,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盛德新,潜江市西大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潜江市血站。住所地:潜江市潜阳东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张秉虎,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周绪斌,该站医务工作者。
上诉人湖北省国营西大垸农场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黄某、被上诉人潜江市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颜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印坤、张倩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湖北省国营西大垸农场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盛德新,被上诉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明,被上诉人潜江市血站的委托代理人周绪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颜鹏
审判员:印坤
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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