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国营人民大垸农场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大垸流港镇。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嵩,湖北京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监利营业部。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玉沙大道***号。
负责人:何礼寿,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省国营人民大垸农场汽车运输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监利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省国营人民大垸农场汽车运输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国营人民大垸农场汽车运输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湖北省国营人民大垸农场汽车运输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海东
书记员: 胡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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