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国营人民大垸农场中洲分场。
法定代表人杨军红,该分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国营人民大垸农场中洲分场与被告朱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国营人民大垸农场中洲分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国营人民大垸农场中洲分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国营人民大垸农场中洲分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省国营人民大垸农场中洲分场负担。
审判员 陶 守 成
书记员:谢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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