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局
周保东(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邓昕(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贤志
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水利厅办公大楼第十层。
法定代表人郭志高,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保东、邓昕,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东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贤志,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新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保东,被上诉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贤志、张新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09)潜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苏哲
审判员:肖志祥
审判员:张云山
书记员:胡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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