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军店镇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北禾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军店镇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军店镇向家湾村*组。
法定代表人:杨清,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全,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禾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军店镇何家村*组。
法定代表人:叶佳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军店镇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北禾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军店镇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全以及被告湖北禾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佳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军店镇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家湾村委会)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责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土地租赁经营的租赁费:1576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柒仟陆佰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将本村位于军店镇向家湾村面积为189亩的土地租赁给被告进行观光农业的开发和蔬菜基地,租赁期限为14年自2015年6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租金五年确定一个标准,本期合同租金每亩700元;租金的交付方式为每年5月1日前,被告向原告全额缴纳下年度的租金。拖欠租金30天,即可收回土地。该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上述土地(2016年修方家畈水库施工占用了5亩),但被告在2015年应付135000元,实际支付了135000元;2016年付132300元,2017年应付184亩合计128800元,实际支付100000元,截止目前被告拖欠租金157600元。虽经原告多次追要,但却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鉴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拖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引起了部分村民的不断上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诉至贵院恳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被告湖北禾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禾益公司)辩称,1.对原告提出的2017年拖欠的28800元租金,这个金额我认可。2.对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计算的租金有异议,因为对方主张支付到2019年5月,租金是不可能提前预付到2019年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6月16日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将本村位于军店镇向家湾村面积为189亩的土地租赁给被告湖北禾益公司进行观光农业的开发和蔬菜基地,租赁期限为14年(自2015年6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租金五年确定一个标准,本期合同租金每亩700元;租金的交付方式为每年5月1日前,被告湖北禾益公司向原告全额缴纳下年度的租金。拖欠租金30天,即可收回土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家湾村委会按约向被告交付了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被告湖北禾益公司为履行《土地租赁经营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先后于2015年3月20日、2016年4月29日、2017年6月1日向原告向家湾村委会分别支付土地租金135000元(含青苗费)、132300元(含青苗费)和100000元,三次共计支付土地租金(含青苗费)367300元。因修建房县方家畈水库需占用5亩土地,经原、被告口头协商一致同意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这期间的租赁土地按照184亩、700元亩的标准计算土地租金为128800元。因被告湖北禾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向家湾村委会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这期间的土地租金28800元未支付,且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这期间的土地租金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借故仍迟迟不予支付,导致原告向家湾村委会无法向辖区的出租土地的村民兑付土地租金而引发村民信访事件。为此,原告具状诉至本院。
另查明:1.2018年5月21日,原告向家湾村委会向被告湖北禾益公司下发《催付土地租金通知书》并经由被告湖北禾益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佳承亲笔在《催付土地租金通知书》的下方空白处书写“收到叶佳承2018年5月21日”。该《催付土地租金通知书》载明:“你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与我村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截止当年4月30日应交清下一年度的土地租金,现已拖欠2017年土地租金28800元,2018年4月30日应交清下一年租金,如今未能履行。你公司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现通知你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前兑现上一年拖欠租金28800元和2018年度租金129000元,若逾期不支付,将按照合同法规定解除2015年6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此后,被告湖北禾益公司仍未向原告向家湾村委会支付过租金。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向家湾村委会作为出租人于2015年6月16日与被告湖北禾益公司之间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土地租赁经营合同》已成立生效,出租人应按约将土地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应按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以及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这两年租赁期间土地租金分别按照135000元和132300元的数额标准支付且该期间的租金已经全部结清的这一事实。关于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这一年的租金,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按照184亩以及每亩700元的标准计算该期间的土地租金为128800元。因被告湖北禾益公司已经于2017年6月1日实际支付该期间土地租金100000元,庭审中被告湖北禾益公司也认可拖欠该期间的租金28800元的这一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这期间的拖欠租金28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的被告湖北禾益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已经签收原告向家湾村委会对其下发的《催付土地租金通知书》,被告湖北禾益公司也知晓其应当在2018年5月30日前兑现拖欠租金,但被告湖北禾益公司自收到原告的催付租金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向原告支付租金,且经原告给付的宽限期内仍不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故原告向家湾村委会要求依法解除于2015年6月16日与被告湖北禾益公司之间签订《土地租赁经营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原告向家湾村委会要求被告湖北禾益公司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土地租金,因2019年部分的土地租金属于未来义务,故本院参考土地租赁实际情况,结合原告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时间,酌情支持原告向家湾村委会主张的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1月31日(6个月)这期间的土地租金64400元(184亩×700元亩×12年),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向家湾村委会有权向人民法院另行主张被告湖北禾益公司恢复租赁的土地到适耕状态或者赔偿其因恢复土地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军店镇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北禾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经营合同》。
二、被告湖北禾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县军店镇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租金9320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省十堰市房县军店镇向家湾村村民委员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1726元,由被告湖北禾益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宝林

书记员: 徐一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