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原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原武汉电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41号1幢5-10层。
法定代表人:蔡德金,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秀英,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男,1968年3月3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申请人:张相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被申请人:湖北金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环城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北省信产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通信公司工程分公司)与被告张某、张相武、湖北金星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星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湖北通信公司工程分公司申请对被告湖北金星公司在本院的145万元执行款进行续冻。

经审查,湖北通信公司工程分公司在原一审期间已申请对湖北金星公司、张某、张相武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裁定准许并依法对湖北金星公司在本院的145万元执行款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截至2018年12月21日。现原告湖北通信公司工程分公司提出续冻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金星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松滋市人民法院的145万元执行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松
审判员 吴华
人民陪审员 吕义美

书记员: 杨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