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李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谢德文(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
陈某
周某某
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辩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谢德文,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辩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陈某。
被告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16元,减半收取3758元,由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16元,减半收取3758元,由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柯国华
审判员:黎明
审判员:赵倩
书记员: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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