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李伟
谢德文(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陈某某
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德文,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某。
被告陈某某。
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谢德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45元,减半收取357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45元,减半收取35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黎明
书记员: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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