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李伟
谢德文(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
何某
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光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谢德文,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45元,减半收取357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伊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45元,减半收取35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黎明
书记员: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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