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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从某物流有限公司、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从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五里铺镇五草路(原双岭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077022857U。
法定代表人:刘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云,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湖北省从某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沙洋县,

上诉人湖北省从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从某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垫富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垫富某公司)、原审被告刘从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8)鄂0804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9日对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审判长 苏华
审判员 李国林
审判员 向芬

书记员: 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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